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的确认 1.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人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的实现。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人,其收入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3.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来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其收入应当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
(二)税所得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年度的收入总,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1.制造业 (1)纳税所得额=产品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金-(销售用十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产品售净= 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产品售成本= 本期产品成本+ 期初产品盘存一期末产品盘存 (5)本期产品成本= 本期生产成本+ 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6)本期生产成本= 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 直接工资+制造用 2.商业 (l)应纳税所得额=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销货利润= 销售净额-销货成本-销货金-(销货用+ 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货净= 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4)销货成本= 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用]- 期末商品盘存 3.服务业 (1)应所得额工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业务收净工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
(三)税额和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比例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为: 1.季度预所得税额的计算: 季度应预缴所得税税额= 全年计划利润额x1/4x税率 季度应预缴地方所得税税额= 季度预缴所得税额X地方所得税税率 2.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额的计算: (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一抵免税额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2)汇算清缴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额 (3)年终应纳地方所得税额=汇算清缴所得税额X地方所得税税率 3.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 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综合税率)x税率x退税率 公式中的综合税率为33%. |